行业信用
会员自律公约

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行协会会员自律管理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会员经营行为,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经过五届三次理事会通过在内蒙古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后由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协会全体会员共同执行。

第三条  本公约包括诚信条约、质量条约、投标条约,安全条约。

第二章  诚信条约

第四条  为加强自治区室内装协会会员单位的经营、纳税、信贷等自律管理特制定本条约。

第五条  诚信条约内容。

1.企业诚实守信经营,诚实服务装饰客户(严格履行合同内容,保证装饰材料货真价实,无毒害、无污染,施工做到精工细作,遇到问题及时与客户沟通解决)。

2.在商业银行信用记录良好。

3.严格按税法照章纳税。

4.企业无引发的重大经济纠纷自身责任诉讼案件以及消费者投诉。

5.企业遵守装饰协会公约并积极参与一切事物活动。

6.遵纪守法(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无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记录)。

第六条  诚信条约实施程序。

1.盟市协会设定开通装饰消费监督举报电话并告知公众,装饰消费用户反馈意见需用纸质说明意见和原因并附用户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盟市协会处理投诉来电、来件落实情况的记载和处理意见。)

2.由盟市装饰协会每季度收集会员单位在当地工商、税务、银行、法院等部门的信用证明材料。

3.上述相关材料汇总后加盖盟市协会公章每季度上报至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协会。

第三章  质量条约

第七条  为了加强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的自律管理,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协会特制定本管理条约。

第八条  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包括设计质量、材料质量、施工质量、效果质量和室内环境质量。因此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协会参与制定了《家庭装饰工程及服务质量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详见附件1

第九条  从事室内装饰的会员单位应按照《规范》自行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管理工作,并接受消费者及协会的监督。

第十条  从事室内装饰工程监理的会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规定、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室内装饰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代表消费者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同时接受消费者及协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从事室内装饰的会员单位应与消费者应当签订由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监制的《内蒙古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祥见附件1

第十二条  从事室内装饰的会员单位对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配备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质量检查员,并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从事室内装饰的会员单位施工应严格遵循《规范》的相关要求,并要将其标准具体要求告知消费者,由消费者依标检验。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使用我会员单位装饰工程的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可直接找到原施工队所在的装饰公司,装饰公司应及时为消费者维修。

第四章  投标条约

第十五条  为了室内装饰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协会特制定关了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工程投标条约。

第十六条  投标条约的内容。

1.室内装饰协会会员单位在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室内装饰会协会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3.确定中标单位后,室内装饰会协会员单位不得单方面宣布中标无效的投标。

4.室内装饰协会会员单位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5.室内装饰协会会员单位和招标单位不得相互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

6.室内装饰协会会员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不得索贿受贿。

第十七条  投标条约监督由盟市协会完成。当地招投标管理平台的信息反馈材料由盟市协会汇总后加盖盟市协会公章按季度上报至内蒙自治区室内装饰协会。

第五章  安全条约

第十八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协会会员单位在室内装饰工程中施工安全,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室内装饰会员单位广大职工和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给人们创造出更好的生活、工作、娱乐环境,促进室内装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自治区经委、安监局《关于加强全区室内装饰行业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协会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协会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约》。

第十九条  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安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要建立安全施工责任体系,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施工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安全负全面责任;室内装饰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施工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室内装饰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将各项施工安全工作指标分解落实到每个班组和每个岗位,实行全员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并制定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一条  室内装饰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操作规范《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及其它有关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施工,严把工程质量关,避免各类安全隐患和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室内装饰施工单位要建立施工安全检查工作制度。专兼职安全员对每天安全施工情况,都要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项目经理每周要组织施工项目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室内装饰施工单位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称安全员)。丙级一下(含丙级)资质的室内装饰施工单位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室内装饰施工单位须制定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二十五条  室内装饰施工单位须为施工人员提供安全的作业条件,购置符合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并应依法为从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

第二十六条  室内装饰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脚手架、临时用电及相关设备使用等要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附件3)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室内装饰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消防器材配备依据消防管理部门有关规定(附件5、6)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室内装饰施工单位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上墙张贴。

第二十九条  室内装饰工程施工方要接受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工程建设方、监理方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对施工现场提出的安全隐患及相关问题施工企业立即整改。

第六章  违约处理

第三十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第五条中第5条,本公约第十四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八条,中任意一条由自治区室内装饰协会对其法人进行法人约谈。

第三十一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第五条中第1条,本公约第十二条、十三条、二十一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中任意一条由自治区室内装饰协会对其资质等级进行降级及给与会内和社会通报。

第三十二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第五条中第2条、3条、4条、6条,本公约第十六条中第1条、2条、3条、4条、5条、6条,本公约第十一条、二十九条,中任意一条由自治区室内装饰协会取消其会员资格及给与会内和社会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随着国家相关新的政策、法规和行业的发展需求不断完善本公约。

第三十四条  本公约由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公约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协会

2018年4月23日

 

 

  

附件1.《家庭装饰工程及服务质量规范》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附件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附件4.《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行协会会员自律管理公约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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