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整规办发[2005]29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推进我区室内装饰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行业管理、增强行业诚信意识,提高行业自律水平.规范行业竞争秩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公平、公证做好我区室内装饰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会员企业自愿、公平、公证的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提高会员企业的诚信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评选服务对象是在自治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了室内装饰协会颁发的《室内装饰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协会会员单位。
第二章 信用等级标准
第四条 室内装饰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
AAA级:信用很好。表示授信单位诚信度很高、各项指标优秀、企业素质很高、诚信意识很强、经营状况很好、履约能力很强、社会信誉很好。
AA级:信用良好。表示授信单位诚信高、各项指标先进、企业素质高、诚信意识强、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A级:信用较好。表示授信单位诚信较高、各项指标较先进、企业素质较高、诚信意识较强、经营状况较好、履约能力较强、社会信誉较好。
B级:信用一般。表示授信单位诚信度一般、各项指标一般、,企业素质一般、诚信意识一般、经营状况一般、履约能力一般、社会信誉一般。
C级:信用差。表示授信单位诚信度差、各项指标落后、企业素质低、诚信意识淡薄、经营状况不良、履约能力弱、社会信誉差。
第五条 室内装饰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划分标准:
AA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且评价期内不得发生失信不良行为;
A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80(含80分)-89分,且评价期内不得发生失信不良行为;
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70(含70分)-79分.且评价期内不得发生失信不良行为;
B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60分(含60分)-69分;
C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59分以下。
第三章 申报资料评审程序
第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取企业自愿申请。
申请单位向企业所在地盟市室内装饰协会申报、盟市协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現场评审,初审后统一将盟市协会推荐函和有关资料报送自治区室内装饰协会。申报单位对推荐材料负责,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申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条 申请信用评价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一)室内装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在复印件加盖提交单位公章;
(三)近三年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四)近三年依法纳税证明;
(五)近三年企业取得的相关认证证书、获奖证书及其它证明文件;
(六)近三年所完成的室内装饰工程合格率达100%及未发生过较大工程质量事故和较大安全生产事故证明;
(七)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员岗位证书复印件在复印件加盖提交单位公章;
(八)企业简介(历史沿革、组织机构、业务范用、企业诚信建没及取得的成效);
(九)企业各项管理制度;
(十)企业办公经营场地自有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或办公经营场地租赁房屋协议复印件,在复印件加盖提交单位的公章;
(十一)企业员工花员册及相应资质要求人员岗位证书、职称证的复印件,在复印件加盖提交单位公章;
第八条 申请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应接受必要的现场调查和验证工作。
第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考核期为申请年度的前3年。
第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由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协会组织评审,评审通过的结果在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协会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评审结果持有疑异的,可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协会予以反映,公示无异议后由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协会公布参评企业信用等级,颁发证书。公示期结束后,将不再受理申诉质疑。
第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3年,评审机构对取得信用评价的施工企业在有效期内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年检合格的单位在证书年检栏内加盖年检合格印章,年检不合格或在有效期内发现企业在经营中降低了信用等级考核指标标准,内蒙古治区室内装饰协会可取消其企业信用等级,并在网站予以公布。
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有效期满后,企业可申请复评,重新确定信用等级。
第四章 处罚
第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协会监事会负责评审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室内装饰行业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评价结果有疑异,均可向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协会进行投诉。
第十四条 参评企业在申请信用评价过程中,不得有行贿、弄虚作假等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已获得信用等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并予以公告,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参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信用等级评审人员,应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申请企业做出信用等级评价,对违规违纪人员协会应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信用评价工作资格等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0二五年四月十六日起实施。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pdf